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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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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調解、仲裁、訴訟三種。

對於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如何處理?

處理方式有:

1、調解:是處理案件最優先考慮的方式,通過第三方的調解,可以根據溝通的內容來決定是否達到一致。如果雙方的意見統一的,就按照調解協議來執行。如果執行的一方突然不按照協議來執行,有反對、拒絕的傾向,那調解的協議就立刻失效了。需要重新選擇處理的方法。

其中調解需要注意的是,調解只是法院優先選擇的處理方式,並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調解成不成功都跟法院沒有關係,法院也不能強制性去要求執行調解的協議。

2、仲裁:如果著作權的糾紛是建立在合同條款之上的,當調解不成功的時候,可以根據合同的條款進行仲裁解決。

著作權仲裁機關所作出的仲裁結果在法律上是具強制力的,並且要按時履行,如果一方不按照仲裁裁決來履行,另一方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請,這時人民法院就不會再提出什麼建議和規定了,而是直接採取強制性的措施來解決糾紛。

3、訴訟:這是最常用來解決糾紛的方法,調解不成功的,仲裁裁決不履行的,都可以通過起訴來解決。法律上對於著作權的保護訴訟時效是兩年,是在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就知道侵權後開始計算,如果超過了這個時間再去起訴,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所以要注意時間,一旦發現被侵權了,就要及時起訴侵權人。

我國《刑法》第217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音像、計算機軟體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未經制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音像製品,製作、出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這三種方式,都是目前解決所有侵權糾紛所採用的處理方法。作為被侵權人,我們應該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維權方法。實踐中,自然人和單位都是有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只不過在具體的處罰標準上面,法律規定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