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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登出 |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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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登出 公章
企業登出後公章如何處理
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燬,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企業登出時,原公章是由制發機關制發的,交由制發機關銷燬,沒有制發機關的,企業可自行銷燬。公安機關不受理登出企業的公章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