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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怎麼構成的 | 法律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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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怎麼構成的,法律怎麼規定的
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怎麼構成的,法律怎麼規定的
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的構成要件分別有: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立法解釋》規定的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都市計畫等部門的工作人員;主觀上是故意;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都市計畫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客觀上實施了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