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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因此,法律沒有強制規定應當在當月安排補休,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合理時間內安排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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