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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補償與賠償的區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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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補償與賠償的區別是
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的區別是什麼

1、概念上的區別。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過錯是指醫療事故以外,由於醫院的過錯,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過錯。


2、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在適用法律上存在差異,從而在鑑定、賠償數額等存在明顯不同。前者主要依據國務院頒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後者主要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醫療事故的鑑定機構是醫學會,醫療過錯的鑑定機構是司法鑑定機構。按照醫療事故賠償所得要低於按照醫療過錯賠償所得。由於醫療事故鑑定被限定在糾紛醫院所在地的醫學會,鑑定的專家和糾紛涉及的醫院有千絲萬縷的聯絡,被認為是兄弟之間的鑑定,鑑定專家不需對鑑定結果承擔任何責任,所以其鑑定的公正性被廣泛質疑。醫療過錯的鑑定機關沒有地域限制,且鑑定人員為法醫,鑑定人員對鑑定結果負責,鑑定相對公正,曾經有統計,在不被鑑定為醫療事故的醫療侵權中,有70%以上被鑑定為醫療過錯。


之所以出現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的區分,除了與目前法制現狀有關外,很重要的原因與目前醫療事故鑑定缺乏公正有直接的聯絡。由於醫療侵權的特殊性、複雜性,此二元制的現象將在很長一段時間持續存在。


3、關於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的關係,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中應當處理好《民法通則》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間的關係。對於鑑定機關認定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在審理中有證據能夠認定醫療機構確實存在過錯,應當根據《民法通則》關於過錯責任的認定,確定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


什麼情況屬於醫療過錯?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區別,其中醫療過錯包括醫生的過意以及過失,也可能存在部分醫生的故意行為。當發生醫療過錯的時候,要對醫生嚴格懲罰,讓醫生進行一定程度的賠償,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