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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與醫療差錯的區別?

醫療事故與醫療差錯是兩個很近似的詞,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將這個兩個詞混淆,在某些場合下亂用這兩個詞。究竟醫療事故與醫療差錯的區別有哪些呢?這能夠幫助大家正確區分醫療事故與醫療差錯,下面我們就來看看相關介紹。

醫療事故與醫療差錯的區別?

一、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在診療護理工作中,發生具有違法性和危害性的過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殘廢及嚴重的功能障礙。但是,下列情況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是雖有醫療過失,但未造成病員死亡、殘廢和功能障礙;

二是由於病人病情或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

三是由於病人和家屬不配合而造成的不良後果。

醫療事故是特定的職業事故。斷定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下列五個基本條件:

(1)醫療事故的責任者必須是經過衛生機關考核、批准和承認的,有相應原資格、職稱和職務。

(2)醫療事故的責任者,必須犯有醫療過失。

(3)醫療事故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服務活動和管理工作中。

(4)給病人造成的不良後果,必須符合國務院1987年釋出的《醫療事故處理方法》第二條規定的範圍。

(5)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二、醫療差錯

醫療差錯是發生診療護理過失,給病人造成一定的痛苦,延長了治療時間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經濟負擔,但後果較事故輕。按不良後果的程度,又分為嚴重差錯和一般差錯。

1.一般差錯。一般差錯是指未給病人造成任何後果的差錯。

例如,某護士在治療中誤將甲床的80萬單位青黴素給乙床病人注射,而將乙床的8萬單位慶大黴素給甲床病人注射,出現了交叉治療的錯誤。注射後及時發現,立即報告醫生,做好緊急搶救的一切準備,醫護人員守候在乙床病人的身邊。恰逢乙床病人對青黴素不過敏,一場虛驚之後,病人安然無恙。本例雖然病人沒有出現不良後果,但護士的交叉治療錯誤即極嚴重,這是不遵守規章制度,對工作不負責任造成的,構成一般醫療差錯。

在一般醫療差錯中指在診療過程中,因醫務人員的過失,發生了一般性的錯誤,但責任者能實事求是地及時報告和處理,對患者未造成危害,無任何不良後果者。

例如某護士在晨間治療時,誤將甲床的80萬單位水劑青黴素誤給乙床患者注射,而將乙床的8萬單位的慶大黴素誤給甲床患者注射,造成交叉治療的錯誤,用藥手發現錯誤,緊急報告醫師,立即推來了急救車,守護在患者乙的床旁,經觀察,恰遇患者乙對於青黴素過敏反應陰性,未造成任何的不良影響。從護理技術方面來說,這種藥物的交叉注射是護理人員由於工作的不細心或責任心不強造成的,只是未給患者造成任何不良的影響,故屬於一般醫療差錯。如果患者乙對青黴素過敏,那後果將是不堪設想的,本例也就不屬於醫療差氏的範疇了。

區別嚴重醫學差錯和一般醫療差錯的關鍵是對患者的身體健康造成的影響,造成一定影響的屬嚴重醫療差錯,未造成影響的屬一般醫療差錯。

2.嚴重差錯。 

嚴重差錯是指醫療過失已給病人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後果的差錯。後果可表現為各種方式,如增加痛苦、延長治療時間、擴大經濟支出、遺留手術瘢痕、出現不適症狀、產生輕度併發症或後遺症等。例如,某醫院產科助產士,在給一產婦接生時,由於業務能力較差,臨床經驗不足,雖然產婦出現了一系列較為明顯的子宮破裂的先兆,但該助產幹仍然沒有想到有子宮破裂的可能,也未採取相應的措施,結果病人子宮破裂。幸被上級醫生及時發現,經緊急手術,縫合了破裂口、病人母子平安,沒有出現嚴重後果。本例助產士有技術失誤,但經上級醫生的彌補,沒有給病人造成嚴重的損害後果,只是增加了痛苦,延長了治療時間,屬於嚴重醫療差錯。

在嚴重醫療差錯中指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確因技術水平不高或技術裝置不足,發生誤診,延誤治療時間,給患者治療造成一定的影響,但未釀礙不良後果者;或出現醫療方面的過失,但被及時發現,及時處理雖未造成後果,然而就醫務人員的工作而言,也是一種嚴重差錯。

例如在婦產科接產工作中,確因患者的病情複雜或伴有嚴重的合併症,醫務人員確因技術水平所限和臨床經驗不足,對子宮破裂的先兆未發現,因而發生了子宮破裂,經及時搶救,患者恢復良好,未造成嚴重後果,屬嚴重醫療差錯。

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相比,醫療差錯對患者造成的傷害比較輕,尚未達到醫療事故的承擔.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已經知道醫療事故與醫療差錯之間存在的區別了,本篇文章由本站為您整理蒐集,希望能帶給您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