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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產交易委託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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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產交易委託公證

房產交易在日常生活中是非常普遍的,而進行房產交易的時候,就需要辦理房屋產權的變更登記,這樣才能保障買方的利益,而有些房產交易是需要辦理公證的,那麼哪些房產交易必須辦理房產公證?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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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產交易需進行公證


根據規定,以下幾類房地產交易必須先公證:

(一)房產繼承,應當辦理“繼承權公證書”。也就是說,對於子女或家屬要辦理繼承房產的話,必須要有公證處辦理的公證書;

(二)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後其法定繼承和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訂遺產分 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後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所有權的轉移登記手續;經公證的遺囑在遺囑類別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易於遺囑人去世後其子女憑此繼承房產 和解決糾紛。

(三)贈與房產,應當辦理贈與人的“贈與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雙方共同辦理“贈與合同公證書”;

(四)有關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涉外和港澳臺的法律事務,必須辦理公證證明。

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時,申請公證雙方需要向公證機關提交相關的資料,出售方需要提供的材料:企業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及買賣房屋合同文字。

購買方需要提供的材料: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法人資格證書。

此外,公證機關需要對所出售房屋的具體情況作詳細瞭解。比如合同中買賣房屋的產權狀況、坐落位置、數量、質量及附屬設施情況和使用面積;房屋買 賣價款數額、付款日期、付款方式;被買賣房屋交付使用時間;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及有關手續的約定;雙方違約責任;雙方當事人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內容;合同雙 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及簽約時間等,包括所要購買的房屋是否有銀行抵押負擔,都是公證機關審查的內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