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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訂立的具體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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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訂立的具體程式
勞動合同訂立的具體程式
勞動合同的訂立程式可以概括為以下兩個階段:
(一)由用人單位提出要約邀請,尋找並確定勞動者這一階段包括以下四個步驟:
1、公佈招工簡章或就業規則。公佈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招工條件,二是錄用後的權利義務。涉及招工的工種或崗位、招收的名額、招收物件及條件、招工地區或範圍、錄用後的工資、福利待遇、勞動保護條件和應遵守的單位規章制度等。
2、自願報名。勞動者根據招工條件結合自身的志願愛好,自願報名。根據我國勞動法規規定,單位招收職工,必須招收年滿16週歲的勞動者,特殊行業招收未滿16週歲未成年人時需要經過特殊審批。符合條件的勞動者自願報名,是對公佈內容的一種認可,表明願意在此基礎上與用人單位協商訂立勞動合同。
3、全面考核。用人單位對報名的人員可以進行德、智、體全面考核。具體考核內容可以根據生產或工作的性質和需要有所側重。例如,招收學徒工人,可以側重文化考核;招收技術工人,可以側重該工種的技能考核;招收繁重體力勞動者,可以側重身體素質的考核;招收初級技術工人。考核標準可以稍低;招收高階技術工人,考核標準可以稍高。
4、擇優錄用。用人單位對人員進行全面考核後,應嚴格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評判,不得徇私舞弊。對考核結果必須公開張榜,公佈擇優錄用人員,接受群眾監督。
(二)簽訂勞動合同也即完成要約和承諾的全過程。經過上一階段,受要約人確定後,即由用人單位提出勞動合同的草案,勞動者如果完全同意,即視為承諾,勞動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勞動者對勞動合同草案提出修改意見或要求增加新的內容,應視為對要約的拒絕。雙方繼續經過新的要約一一再要約,反覆協商,直至最終達成一致的協議。勞動合同書應由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委託代理人與勞動者簽字(蓋章),並註明簽訂日期。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的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