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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休人員有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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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休人員有誤工費
受害人已退休有沒有誤工費
 

同時,隨著我國人民生活條件的改善,勞動者勞動能力的減弱和喪失的年齡必然大大遲延,到退休年齡時大多數人還可以正常從事勞動。退休在我國的某種意義上更多的是一種待遇,但是廣大農村的多數農民還不能享受退休很多五、六十歲的老人還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力,並且即使是城鎮已退休的人員,勞動法等相關法律也並沒有明文禁止退休人員接受用人單位有聘用、返聘,也沒有禁止退休人員從事個體或私營企業的經營。根據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之的法理,退休人員是可以接受用人單位有聘用、返聘或從事個體或私營企業經營的,故僅依據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不予支援誤工費實為不妥。   


受害人已退休有沒有誤工費,綜上所述,如果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受害人能提供證據充分證明其實際在從事勞動,並因受到損害導致本人或家庭收入減少的,那麼其要求賠償實際減少的收入的誤工費應當予以支援。若是農村的可以提供足夠證明的,按從事農業生產對待;若是城鎮返聘人員,按其提供的返聘合同和單位出具的證明,計算其實際減少的收入。  


已退休人員尤其在一些科研等機構是無限的寶藏,能夠為相關的事業做出很大的貢獻。因此,只要參與了勞動,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應該要享受相關的待遇。受害人已退休有沒有誤工費,這個應該有的。我們要保障每一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體的標準可諮詢相關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