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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工地下班生病死亡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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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工地下班生病死亡如何賠償
工人在工地下班生病死亡如何賠償
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這樣情況須看生病的情節,如果是工作後下班生病死亡為病亡或非因公死亡;但是如果其在工作崗位上已經生病或出現了病狀,帶病下班回家而加重,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視同為工傷,按工傷死亡賠償。  工傷死亡一有喪葬費和一資性死亡賠償金,還有供養親屬的撫卹,現在死亡賠償金在63萬左右;如果是病亡或非因公死亡只有喪葬費和撫卹金(參保人員由社保支付,沒有參保人員用人單位支付),此兩項黑龍江地區為共計10000元。  所以,勞動者在勞動期間生病死亡與非勞動期間生病死亡待遇的區別是很大的,當人員死亡後要蒐集證據證明證言,還死亡原因的真相。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
(一)項、第
(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
(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