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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審理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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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審理決定書
刑事訴訟法中延期審理用裁定還是決定?
法律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法中延期審理是用決定。例:《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款: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刑事訴訟法》第207條第2款: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