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翻譯作品著作權歸屬
翻譯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由此可見,翻譯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翻譯人享有。翻譯人在行使翻譯作品的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委託翻譯作品著作權歸屬是要得到
作者的
同意,對它進行再創作、發表以及出售。要得到作者的同意,最好是
書面授權。以防日後不必要的麻煩。對沒有公開聯絡方式的作者,可以對他發表作品的網站和出版社進行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