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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搶劫罪閱卷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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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搶劫罪閱卷筆錄
未成年人搶劫罪怎麼處理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此,已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搶劫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不過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具有前述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