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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人傷事故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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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人傷事故打官司

目前,很多重大交通事故是由相關的行為人不清楚應該如何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所以瞭解正確的交通事故處理方法是避免二次交通事故以及及時獲得救助就為有效的方法。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保證處理程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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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人傷事故流程

理賠流程大致可分為:

出險-報案-查勘-定損-核價-核損-核賠-支付

1、出險:發生事故。交通警察會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並根據調查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重要證據,並送達雙方當事人。

2、報案:一般保險公司要求在事發48小時內報案.

3、查勘定損:

(1)檢驗人員在接保險公司內勤通知後1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查勘和檢驗工作(受損標的在外地的檢驗,可委託當地保險公司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2)要求客戶提供有關單證;

(3)指導客戶填列有關索賠單證.

4、簽收稽核索賠單證:

(1)營業部、各保險支公司內勤人員稽核客戶交來的賠案索賠單證,對手續不完備的向客戶說明需補交的單證後退回客戶,對單證齊全的賠案應在“出險報告(索賠)書"(一式二聯)上簽收後,將黃色聯交還被保險人;

(2)將索陪單證及備存的資料整理後,交保險部核賠科。

5、理算複核:

(1)核賠科經辦人接到內勤交來的資料後稽核,單證手續齊全的在交接本上簽收;

(2)所有賠案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理算完畢,交核賠科負責人複核。

6、審批:

(1)產險部許可權內的賠案交主管理賠的經理審批;

(2)超產險部許可權的逐級上報。

7、賠付結案:

(1)核賠科經辦人將已完成審批手續的賠案編號,將賠款收據和計算書交財務劃款;

(2)財務對賠付確認後,除陪款收據和計算書紅色聯外,其餘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