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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的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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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的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金如何分段計算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按以下兩段進行計算:1.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最高為十二個月工資。其他情況下,沒有最高限制。2.2008年1月1日之後的,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算;不滿半年的,按半個月計算。《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