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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交通肇事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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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交通肇事罪認定
交通肇事罪可以自訴嗎
 1.交通肇事罪屬於公訴案件,一般處理程式為:交通事故發生後,公安交通部門認為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應當預審立案,經偵查確認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審查後以國家公訴人身份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最後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2.司法實踐中,事故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認為肇事人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犯罪,而公安、檢察機關卻以種種理由不予追究肇事人刑事責任的可以自訴:   《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第170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因此,經驗做法是先向公安或檢察機關控告,要求立案追究肇事人刑事責任,由公安或檢察機關作出書面不予立案的說明,據此以公安、檢察機關應予立案卻不予立案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並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