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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割婚後購買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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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割婚後購買房產
如何分割婚後購買房產
房產分割問題,在離婚時,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假設雙方協商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一般會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在婚後用夫妻雙方共同購置財產,該房產不論登記在一方或者雙方名下,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對半進行分割。
第二種,婚後購買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且能夠證明全部的購房款系來源於該方父母或者該方的婚前財產,則該房屋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外一方無權主張分割。
第三種,婚後購買房產登記在一方或者雙方的名下,但首付或者購房款系雙方父母出資或者部分出資的,則法院會考慮各方父母的出資貢獻的因素,酌情進行分割處理。
第四種,婚後購買的房屋,若享有銀行貸款沒有還清的,則應當將剩餘的貸款在房價當中予以扣除後,再進行折價分割。而剩餘的貸款則有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負責進行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