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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本怎麼變更孩子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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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本怎麼變更孩子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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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收養參照《撫養法》第15、16條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第十六條 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