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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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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
企業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
對於破產案件的管轄,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地域管轄。
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企業的註冊地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一致時,應當以後者為準。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級別管轄。
根據司法解釋,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按如下原則確定:(1)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2)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3)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移送管轄。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