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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有哪種情形 | 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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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有哪種情形,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有哪種情形,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主要情形有:

1、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2、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3、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4、駕駛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5、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

6、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

7、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

8、因辦案行政、刑事案件的需要對駕駛證進行審查的,可以扣押駕駛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嫌疑的;(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