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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複議的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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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複議的原則有哪些
我國行政複議的原則有哪些
行政複議基本原則,是指通過行政複議法所確立和反映的,貫穿於行政複議全過程,具體規範和指導行政複議的法律原則。根據《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複議遵守如下原則:  
1、獨立複議原則。獨立複議原則是通過《行政複議法》第三條所確立的原則,指複議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合法原則是通過《行政複議法》第四條所確立的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要求複議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責許可權,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按法定程式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不同的複議決定。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3、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複議要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
公開原則,是要求行政複議的依據、程式及其結果都要公開,複議參加人有獲得相關情報資料的權利。
及時原則,是要求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的受理、複議的審查、複議決定的作出都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及時作出,不得拖延。
便民原則,是要求行政複議機關在具體的複議工作中,要儘可能為複議申請人提供便利條件,讓複議申請人少耗費時間、財力和精力來解決問題。  
3、一級複議原則。一級複議原則是《行政複議法》第五條所規定的原則,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行政複議實行一級終結複議制。  
4、複議不停止執行原則。行政複議不停止執行原則是《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原則,是指除: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四種情況之外,行政複議中,當事人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複議而停止執行  
5、書面審理為主原則。書面審理為主原則是《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原則,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6、合法與適當雙重審查原則。合法與適當雙重審查原則是《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所確立的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行政複議過程,不僅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得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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