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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籤訂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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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籤訂後起訴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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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簽訂欺詐、脅迫問題怎麼處理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確實有不同於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於離婚雙方畢竟有過夫妻名分,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可能還育有子女,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除了純粹的利益考慮外,常常難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法院在確認協議可撤銷或變更時,不能輕易將協議中一方放棄主要或大部分財產的約定認定為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而予以撤銷或變更。同時對於“乘人之危“的認定,也應謹慎,不宜將急欲離婚的一方在財產上做出讓步視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後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產,行為能力受限而監護人監護不力等情況下,迫使他方籤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協議,才可認定為乘人之危。

另外,關於在脅迫行為下籤訂的問題。若一方不能舉證證明另一方在簽訂協議時存在脅迫的事實,即無法舉證,則法院很難認定。實踐中,常見一方認為脅迫的情況是:當另一方當場捉姦在床,另一方以要將捉姦資料散佈出去為要挾,一方不得已,在離婚協議上簽字後,一定要即時報警,或採用其他方法取證,不要太顧及臉面而丟棄固證的時機。否則,產生爭議對己不利。

離婚協議必須要明白清楚的寫明雙方的財產、債務該如何分配等,若是存在一方隱匿財產,或者是轉移財產的行為,都屬於欺詐,此時另一方民事主體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尋求司法救濟。但是根據我國司法實際,確定欺詐行為確實存在是比較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