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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萬元職務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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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萬元職務侵佔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物件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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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三萬元一下怎麼判

涉嫌職務侵佔罪數額為三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範圍,量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法律依據:
一、《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釋出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第九批)的決定》第十條規定的行為,侵佔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侵佔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