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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費違約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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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費違約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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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費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內容如下,我國《合同法》確定的是由當事人約定的原則。《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我國同時又採納了對違約金條款予以干涉的原則,其目的就是使違約金以賠償為主,兼具一定的懲罰性。《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所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如何判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如何予以“適當減少”,法律均未進一步明確。 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人民法院在認定違約金是否過高時,應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社會經濟狀況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誠信原則進行平衡。 鑑於上述分析,對於物業費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合同中有約定的應當依據合同約定。但是當出現“天價”違約金或者過低的違約金時,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請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