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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破產 | 最高額抵押提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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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破產 最高額抵押提前確定
最高額抵押確定
最高額抵押確定,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抵押權擔保的債權數額已確定; 二是債權已到履行期。故當事人除規定決算期外,還應當規定債的履行期限。但就最高額抵押而言,債權數額的確定是其中的主要問題。 法律依據:根據《物權法》第206條的規定,抵押權人的債權在下列情況下確定: 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2、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設立之日起滿兩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4、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5、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被撤銷。 6、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債權的確定對抵押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抵押權人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時,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餘額高於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餘額低於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餘額為限對抵押物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