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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監督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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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監督回覆
行政複議監督行為對哪些行為執行監督
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複議監督行為《規定》明確,行政複議機關有以下五種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上級行政複議機關申請監督:1、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2、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的;3、未按規定期限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4、被申請人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5、作出延期、中止、補正等程式性行為的。上級行政複議機關收到監督申請後,應當依照本規定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