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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挪用公司財產被抓了公安局行政不作為不立案是怎麼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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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挪用公司財產被抓了公安局行政不作為不立案是怎麼處理的
因為挪用公司財產被抓了公安局行政不作為不立案是怎麼處理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2、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該通知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控告人,由控告人簽收後自留;另一份控告人簽收後由公安機關存檔(另有附卷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