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活動中,證據的完整性影響著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證據不全,不能對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審判活動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證據鏈,而且證據要合法合據,這樣才能解決最後的問題。依照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要遵循一定的程式。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必須具有合法性,這一點非常重要。為確保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當的方法收集證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交通事故的主要證據有哪些
在訴訟過程中最重要的東西就是證據,交通事故中主要證據有:交通事故索賠中涉及的書證主要包括:事故認定書、病歷、出院證明、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發票及清單、收入證明、暫住證、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拖車費票據、停車費票據、交通費票據等。
受損的物品,如要求賠償的應保管原物,原物不能保管的,應在雙方在場情況下或請第三方見證情況下拍照儲存。
3、證人證言
對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尋找事故現場的證人到庭作證。
4、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包括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車輛損失費鑑定書、傷殘鑑定書、誤工時間或護理時間的鑑定書等。
5、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可以是事故發生時現場製作的照片、錄影、錄音或者電子眼拍攝的監視記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五十條
證據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
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五)鑑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