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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獨生子女證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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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獨生子女證歸誰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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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獨生子女證歸誰

省人口計生委關於《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應用中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所謂“獨生子女父母”是指1979年《湖北省推行計劃生育的試行規定》(即鄂革[1979]140號檔案)實施之日(1979年9月20日)起,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尚有生育能力(女方在四十九週歲以內)而不再生育,並按規定領取了《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

根據上述解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即過去所稱的獨生子女證)的辦理物件必須以夫妻為一個單位,單親家庭不符合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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