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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簡易程式處理表如何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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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簡易程式處理表如何填

目前,很多重大交通事故是由相關的行為人不清楚應該如何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所以瞭解正確的交通事故處理方法是避免二次交通事故以及及時獲得救助就為有效的方法。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保證處理程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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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式處理交通事故

關於簡易程式處理交通事故有關內容如下:

(一)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交通事故

1、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財產損失在3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2、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

(二)不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交通事故

1、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在3萬元以上的;

2、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3、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4、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5、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二、適用簡易程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

(一)發生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財產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有資質的崗勤民警當場處理,財產損失在3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勘查民警處理。

(二)民警在填寫法律文書時,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絡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三)民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事故認定書,並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四)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執勤民警應當場進行調解,並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民警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1、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2、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3、當事人不同意由民警調解的。

(六)使用簡易程式處理交通事故的《事故認定書》,由各大隊事故中隊發放,《事故認定書》的存檔聯及處罰決定書由事故中隊立卷保管。

三、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

(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或基本事實清楚、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當事人應當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絡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的協議書,共同簽名後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

(二)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輕微傷,且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各方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並能達成協議的。

(三)在立交橋上、隧道內發生的不涉及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或車輛可以移動,且準確標明現場情況後,當事人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協商處理或立即報警。

(四)各單位要加大宣傳力度,使全市駕駛員知曉發生可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後,應當即行撤除現場,協商解決,不撤除現場的,應立即報警。對既不撤除現場,又不及時報警的,按規定進行處罰。

(五)當事人自行撤除現場後,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報警並向民警提供有當事人簽名交通事故文字記錄材料的,民警應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確定當事人責任,當場製作事故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