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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政府公章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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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政府公章罪量刑標準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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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下關於私刻政府公章罪量刑標準

私刻公司公章罪: 私刻假章並使用是私刻公章罪,在認定刻字業承製公章違反治安管理的治安案件中,要注意與偽造、變造、私刻公章罪相區別。後者不僅包括刻字行業,還包括其他有偽造、私刻或者仿造其他單位公章的單位或者個人。前者只是沒有按照刻字業的管理規定承製公章,有的是因為一時的疏忽,或者主觀認為,不會發生問題,存在僥倖心理。 相關法條: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於刻字業違反管理規定承製公章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給予行為人或者企業的負責人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治安管理處罰。如果私刻、偽造、變造公章,則應以擾亂公共秩序罪論處。按《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是私刻政府公章罪量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