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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構成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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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構成特徵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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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傳統四要件理論,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包括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四個要件。具體而言:

        第一,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立本罪。除了一般的交通運輸人員以外,根據司法實踐,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因過失撞死、撞傷他人或者撞壞車輛的,也成立本罪。此外,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本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本罪論處。

        第二,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某一犯罪所直接侵犯的法益,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道路交通運輸安全。

        第三,犯罪主觀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行為人對於自己的駕駛行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可能是明知的,但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持過失心理,即應當預見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至於發生危害結果。

        第四,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行為人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在危害結果上,必須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此外,本罪的危害結果必須是由違反規範保護目的的行為所引起的。行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也發生了結果,但如果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則不能認定為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