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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是否續簽

法律 閱讀(2.31W)
勞動合同是否續簽
未續簽勞動合同是否可獲補償
你好,因為用人單位未籤勞動合同用工滿一個月,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之規定,屬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款“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的情形,也就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六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者可以據此隨時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主張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