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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違反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形式收取勞動者財務及扣押勞動者證件。
二、勞動法規定職工在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支付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件工資同樣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三、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供培訓(有明確支付費用的單據)並約定服務期,在服務期內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係,需承擔相應比例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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