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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一方不出庭怎麼辦 | 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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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一方不出庭怎麼辦,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起訴離婚一方不出庭怎麼辦,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訴訟離婚,原告或被告有訴訟代理人,有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這裡所謂的“特殊情況”指的是:
(1)由於當事人的身體條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療,年老體弱,行動困難等;
(2)因工作關係不能離開,
或者遠在異地,出庭確有困難。在這些情況下不出庭的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交離或不離,以及有關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的書面意見。
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下落不明時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包括當庭和定期兩種情形。但是,離婚訴訟是涉及雙方當事人身份關係的糾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庭應訴,對於人民法院正確審查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會增加一定的難度,所以人民法院以缺席判決的方式准予當事人離婚一定會很慎重。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