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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比較特殊,原告不到庭,按撤訴處理;被告不到庭的,可以分如下兩種情況:(1)被告確實不願意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可以缺席判決。(2)被告既不願意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經兩次傳票傳喚後,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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