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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經營協議管轄糾紛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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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經營協議管轄糾紛裁定
合夥協議管轄糾紛裁定書
(一)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各合夥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容易確定,合夥人之間爭議不大的,在審理個人合夥對外債務案件時,可以一併確定合夥各方應承擔債務的份額,但在裁判文書中應明確各合夥人之間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如合夥人之間對如何分擔債務爭議較大,將合夥組織對外債務與合夥內部債務糾紛一併處理不利於案件及時審理的,可以分開審理。

(二)償還合夥債務超過了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或者部分合夥人對外承租了全部合夥債務後,在向其他未承擔合夥債務的合夥人行使追償權時,其他合夥人均應列為訴訟當事人。

(三)對合夥經營期間帳目的核實,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舉證,在受理案件前儘可能要求當事人清算。在訴訟中核實合夥帳目,可採取以下方式:

1、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由各方當事人對所提供帳目單據逐一稽核。

2、法院將當事人提供的帳目單據委託審計部門進行稽核。

3、當事人自行委託審計機關對帳目進行稽核。

法院對當事人自己或者審計機關對帳目的稽核結果應進行審查。當事人對稽核結果無異議的,可予認定;對稽核結果雖有異議,但又提不出相反證據的,對其異議不予支援。對問題合夥協議管轄糾紛裁定書怎麼辦 的解答,請參考以上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