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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先前羈押一日抵2日
拘役、有期徒刑:先期羈押一日抵1日
無期、死刑:不算
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處管制刑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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