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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看守所服刑減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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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看守所服刑減刑規定
山東省2017減刑假釋規定有哪些呢?
 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減刑分為可以減刑、應當減刑兩種。可以減刑與應當減刑的物件條件和限度條件相同,只是實質條件有所區別。對於犯罪分子適用減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物件條件   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處上述四種刑罰之一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備了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   注:罰金刑在執行中也涉及減輕的問題?我國刑法第53條規定: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但這種罰金的減輕不是因為受刑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而是依據其實際的負擔能力而採取的變通的執行措施。此外,剝奪政治權利在執行中也存在減輕的問題,我國刑法第57條第2款規定: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但這只是隨著主刑的減輕而對附加刑的一種調整,而非通常意義上的減刑。   2、實質條件   減刑的實質條件,因減刑的種類不同而有所區別。   3、限度條件   減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經過減刑以後,應當實際執行的最低刑期。   4、立功表現   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而“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的”被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根據刑法規定,應當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