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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和拘役之間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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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和拘役之間有什麼區別
管制和拘役之間有什麼區別
依據刑法的規定,拘役和管制是屬於主刑而不是附加刑,而管制和拘役的區別包括適用物件不同,適用範圍不同,執行方式不同等。
1、從定義區別管制和拘役
拘役: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
2、從期限區別管制和拘役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
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數罪併罰時,可以延長到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拘役的適用範圍
1、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適用比例最高的是罪,其次分別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刑法分則中犯罪性質最嚴重的,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適用拘役,但所佔比例最低。
2、拘役多適用於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中國刑法分則中除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規定可以適用拘役外,絕大多數過失犯罪都可以適用拘役,約佔全部過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類犯罪中,能夠適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中國刑法分則中,設定拘役刑的條文絕大多數是把拘役作為最低法定刑規定的。在這樣的條文中,拘役既可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於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另外,在刑法分則中規定有管制刑的條文,大多規定有拘役。在這樣的條文中,拘役介於管制與徒刑之間。所以,拘役除有上述兩種用法外,還可以適用於本應判處管制,但具有從重情節的犯罪。此外,在以短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體犯罪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也可以判處拘役。
管制的適用範圍
1、罪行性質輕、危害小。我國刑法分則規定可以適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這些犯罪的共同特點是罪行性質不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小。
2、人身危險性較小。管制並不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適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人身危險性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險性很大,管制將難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3、從執行區分管制和拘役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探親;參加勞動,可以酌量發給報酬。刑法修正案
(八)規定:“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即應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群眾宣佈解除管制,並且發給本人解除通知書。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同時宣佈恢復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