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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中關於告知義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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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中關於告知義務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55條,第56條對醫療風險告知義務作了哪些規定
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六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1、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2、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