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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中止審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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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中止審理的依據
行政訴訟法關於中止審理的規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是如果發現裁判文書或者裁決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通過法定程式予以糾正後恢復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 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 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六) 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七) 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