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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導致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花費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受民事職責。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商定的,按照商定履行。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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