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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辯護律師應該怎樣為被告人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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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辯護律師應該怎樣為被告人辯護
危險駕駛罪辯護律師應該怎樣為被告人辯護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可以看出,危險駕駛罪分為醉駛和追逐競駕,超速超載駕駛、運輸違禁化學品四種類型。
小編總結危險行為的辯護思路如下:
首先:對於醉酒駕駛的,刑法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因此在具體審判實踐中,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符合該罪構成要件的,原則上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辯護要點:刑法總則第十三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危險駕駛罪中極個別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辯護不作為犯罪處理。但是目前為止尚無最高院等機關的相應指導意見。
第二:的情況十分複雜,對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差別很大。辯護時應具體考慮如下情節:行為人醉酒程度,所駕駛機動車的狀況,道路狀況,醉酒駕駛機動車行駛的距離程度,有無照成剮蹭、碰撞等一般事故及事故的嚴重性程度,是否曾因酒後駕駛被處罰過,有無逃逸情節,是否積極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等。
第三:危險駕駛罪依法只能判處拘役的輕罪,依法不能逮捕。辯護要點:對於具備條件的,可以與公安、檢察部門協商解決,努力爭取取保候審。不具體取保候審條件的,努力爭取監視居住。
第四:對於校車或者旅客運輸超載或者超速行為的,辯護要點應該在是否屬於校車或者旅客運輸等公共交通工具,著重劃分校車與“私家車”的區別,從犯罪主體來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