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房屋認購轉讓合同

法律 閱讀(1.97W)
房屋認購轉讓合同
房屋認購合同什麼情況下等於購房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狀況;(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六)裝飾、裝置標準承諾;(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十二)違約責任;(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因此,如果商品房認購書的內容包含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所有內容,而且開發商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那麼,商品房認購書就等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當按照商品房認購書的約定處理。


綜上所述,認購合同與購房合同一般來說是不一樣的,認購合同在確定買房前簽訂,相當於起到了一個預定的作用,買房合同就是在已經決定購買該房屋的時候簽訂的合同,這兩個合同不管是從內容還是簽訂的形式上面都是不一樣的,但是如果經過法律認定了二者還是算同一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