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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行政複議的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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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行政複議的行政訴訟
房屋買賣違約糾紛的處理
房屋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將其房屋的所有權轉讓於買受人,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購房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簽訂後,買房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向賣方支付購房價款。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出現簽訂合同後,買方會因房價下降、貸款未能辦理等原因拒絕向賣方支付購房價款,則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買方視為違約。這種情況下買房應當承擔什麼責任呢,又該如何向賣方賠償呢。因為房屋買賣合同是要式合同,雙方必須簽訂書面合同。通常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都會約定違約責任。則買方出現違約行為,賣方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向買方主張違約責任。當然,賣方也可以單獨向買方主張損失賠償。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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