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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能否省去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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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能否省去訴訟

依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時,要出具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載明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所以對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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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訴訟後能否先予強制執行

先予執行適用的案件範圍包括: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案件;二、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所謂的情況緊急,主要是指下列情況: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需要立即返還用於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款的;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上述型別的案件,需要先予執行的,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第一,當事人之間事實基本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的。第二,申請人有實現權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請人不預先實現有關的權利,則其生活或生產就會遇到極大的困難。第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請,案件的訴訟請求屬於給付之訴。第四,被申請人有履行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