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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強制執行調解是否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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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強制執行調解是否允許?

行政訴訟強制執行調解是否允許?

行政訴訟強制執行調解是不允許,但行政賠償部分可以調解。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和《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都明確規定,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額方面的證據。

二、超過行政訴訟時效怎麼辦

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勝訴權。一般訴訟時效和法定訴訟時效的規定。《行政訴訟法》第4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行訴法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為六個月。法定訴訟時效即法律有規定的訴訟期限從其規定。中國行政法律所規定的行政起訴期限有5天、10 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規定。

訴訟時效的效力就是指訴訟時效屆滿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根據民法通則第138條、民法總則第188條的規定,這種法律後果表現在:

1、行政訴訟時效屬於消滅時效

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消滅了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即權利人喪失了獲得法律強制保護的權利。

2、行政訴訟時效消滅勝訴權,而不消滅起訴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9條的規定,權利人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予以受理,不得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不予受理。因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後才能查明訴訟時效是否屆滿。當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後查明沒有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則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確有正當理由的,則依法認定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予以延長,以便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在日常生活當中,行政訴訟過程它後續有一個執行的部分,也就是要求相關的當事人員來進行一定的義務方面的履行,當然這種義務如果不履行的話,是不可能存在著調解環節的,這是我國行政訴訟法當中明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