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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會道門破壞法律實施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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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會道門破壞法律實施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組織會道門破壞法律實施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的規定,應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團結、教育絕大多數被矇騙的群眾,依法嚴懲極少數犯罪分子。在依法處理邪教組織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參與邪教活動的人同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進行非法活動、蓄意破壞社會穩定的犯罪分子區別開來。對受矇騙的群眾不予追究,對構成犯罪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骨幹分子,堅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