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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義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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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義籤合同的效力
冒用他人名義籤合同的效力
1、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騙取他人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則其行為將會涉嫌合同詐騙罪。
2、為借用他人資質,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此類合同將會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3、未獲得被冒名人代理許可權,行為人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為無權代理合同。無權代理合同在被代理人(即“被冒名人”)進行追認之前,為效力待定合同。根據無權代理的形成原因不同,可分為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和超越代理權所形成的合同。
4、雖然沒有獲得被代理人代理許可權,但是合同相對人出於善意,且有足夠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許可權時,該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及於被代理人,由此對被代理人所造成的損失,由行為人對其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